董教总文告
2007年05月05日
2007年5月05日,董教总针对副教育部长韩春锦日前引用教育部所制定华小迁校必须符合七项不合理条件的谈话,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 我们认为,《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规定“在本法令条文的约束下,教育部长可以设立国民学校与国民型学校,并且必须维持这些学校”。换言之,增建华小是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可是,至今要增建一所华小可说要费尽华社的心力,且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努力下才获批准。各源流学校难以获得增建的不公平政策,已严重违反与剥夺各族父母让孩童接受母语教育的意愿与权利。对华社来说,许多城镇地区严重缺乏华小,造成华小拥挤以及学额不足的状况越来越严重。
- 教育部为化解华社对难以增建华小的不满,企图以一校换一校的迁校方案来为其不增建华小政策作替代或化解华社的不满。然而,迁校作为非治本的约束华校发展的做法,既不能有效解决华社的需求,而且我们也看到在迁校的过程中,往往出现许多的纠纷及风波。因此,遵循教育法令及按实际需求制定和落实增建华小的制度和计划,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及关键所在。
- 更明确地说,目前以迁校来作为不增建华小的替代方案,也存在着重重难题与不公。教育部前几年就制定了不公平与不合理的批准搬迁华小的七项条件,即:
a) 必须获得所有家长的书面同意迁校,并提呈给教育部。
b) 有关学校的董事会和家教协会必须负责建校及自寻迁校的土地。
c) 有关建议的校地必须是在华小需求量高的地区。
d) 有关建议的校地必须不是政府学校保留地。
e) 必须把有关校地资料提呈给教育部,并获得批准。
f) 有关学校必须提呈在新校地的建校计划书给教育部,并获得批准。
g) 一旦迁校后,原有的旧校地必须完全关闭。
这七项迁校的条件,可说完全否定了华小做为国家教育体系的地位。除一切由华社来承担所有的费用,更对迁校设下严苛的条件,尤其是第一条“必须获得所有家长的书面同意迁校,并提呈给教育部”,只要有任何一个学生家长反对,就不能进行迁校。教育部果真重视家长的意愿,就不会不允增建华小,反而在迁校这件事上却又摆出尊重每一个家长的大民主风范的戏码来。第七项的规定,“一旦迁校后,原有的旧校地必须完全关闭”,可说明明白白的告诉华社只允迁校,不允增建学校的既定政策。 - 董教总强烈反对这七项迁校的条件,要求教育部必须撤消这几项有关迁校的不合理规定。同时要求教育部果真重视家长的民意,就理应按需求增建华小。 另一方面,董教总要求副教育部长韩春锦,针对上述七项不合理的迁校的条件,明确表明其是否接受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