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校长职工会日前就华小数理科英语化的声明

董教总文告
2003年3月5日

董教总针对全国校长职工会日前就华小数理科英语化所作的公开声明,于2003年3月5日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教总吁请华社特别是华小三机构密切关注华小数理科“2-4-3”教学方案的实施进展,确保华小数理科继续以学生最直接最有效的母语教学,以符合广大华裔家长对子女教育的意愿。董教总对全国校长职工会日前反对华小数理科以英文或华英双语出题,并要求教育部在2008年以后的UPSR数理科试卷继续以华文出题的议决表示支持。
  2. 自“2-4-3”方案在华小实行以来,教育部的做法显然就是朝向在华小全面落实数理科以英文教学和考试的目标。这包括了指定华小采用和国小同样的英文版数理课本,以及从今年就开始在UPSR的数理科试卷中以双语出题,并要学生作出选择以英文或华文作答。种种迹象显示,“2-4-3”方案是政府要促成华小数理科全面英语化的过渡性方案,打开缺口,致使华小变质。
  3. 董教总吁请全国华小校长及董家教严正看待华小数理科英语的问题,坚持在校内以华文作为数理科唯一的正式教学和考试媒介语,并确保所有的考生在UPSR的数理科试卷以华文作答。在此非常时期,全国华小必须站稳立场,行动一致,以免自乱阵脚,对华小造成负面的影响。
  4. 董教总再次重申认同英文的重要性,并支持政府致力于提高国人掌握英文的努力,但坚决反对以违反语文教育规律的方法,即以英文教授数理,来达致提升英文水平的目标。有鉴于此,董教总也不同意以两种语文来教授数理科的“2-4-3”方案,因为它实际上是削弱了华小的母语教育体系的地位,使华小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最后防线”打开了一个缺口。

针对人民宗教学校课题

董教总文告
2003年2月13日



有关近日人民宗教学校(SAR)课题,董教总认为政府应发表白皮书,解释宗教学校的议题的来龙去脉,如其课程内容乖离什么?何谓妨碍国家发展?让社会大众就当局对人民宗教学校的处理有一个全面了解,并判断其处理手法是否适当。


宗教学校存在于马来西亚历史久远,然而,其运作并没有规范化。董教总认为如果社会有所需求,父母觉得其儿女应接受具宗教色彩的教育,宗教学校就有其存在的需要;而根据当局统计数据,在马来西亚,每7名巫裔学童即有1名报读宗教学校。宗教作为一种人生价值观,在化解伴随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发展危机,及其背后的文化和精神危机,扮演一定的角色。


近几个月来,政府多次声称欲对人民宗教学校有所行动,可是却无明确执行方针,让社会无所适从,而受影响的父母学童更是受尽煎熬。


由于涉及的学生、教师众多,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我们认为政府的白皮书内容,也应包括搬迁人民宗教学校学生所可能带来的后果有所估计,如学童对新环境的适应、心理状态的调整、父母的经济与精神负担、学校设备被荒废等等。


董教总作为大马民间教育团体,秉持多元开放的教育及文化的政策,我们提倡不同族群之间的谅解及团结,并关注所有社群的教育课题。

针对教育部考试局致函通知各校2003年小六检定考试数理科以双语出题事

董教总文告
2003年1月28日



董教总针对教育部考试局致函通知各校2003年小六检定考试数理科以双语出题事,于2003年1月28日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教育部考试局于新学年开始即致函通知各校2003年小六检定考试数理科将以双语出题,同时也指示校方统计要选择以英文或是原有教学媒介语(马来文、华文、淡米尔文)作答的学生人数。董教总对此表示非议,并坚决反对教育部这项不合理的措施。
  2. 将于今年参加小六检定考试的学生,自一年级开始就按各源流学校的教学媒介语分别以马来文、华文和淡米尔文上数理课,因此要学生选择以非教学媒介语的英文作答,不但对学生不公平、不符合教学原理,更是荒谬不已的事。教育部明明知道各源流小学六年级学生并非以英文学习数理,但还是发出这项指示,很明显的,教育部此举是刻意制造数理以英语考试的事实,为2008年落实数理科全面以英文出题而铺路。
  3. 董教总于2002年11月11日发表的声明,清楚阐明以两种语文来教授数理科的“2-4-3”方案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它实际上是削弱了华小的母语教育体系的地位,使华小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语的“最后防线“打开了一个缺口。而目前教育部的做法也印证了董教总的担忧,即政府最终是要华小全 面落实数理科以英语教学和考试。
  4. 有鉴于此,董教总吁请各华小董家教三机构及家长站稳立场,坚持以华语作为小六捡定考试数理科的媒介语,以确保学生在符合教育原理的环境下,通过母语学习和掌握数理知识,这不但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教学管道,同时也确保各民族的母语教育体系不会在我国消失。

针对教育总监致函各校校长有关学校董事会联合活动事

董教总文告
2003年01月24日



董教总针对近日全国多所学校接获教育总监于2002年11月26日发出志号13/2002函件,函件通令各州教育局长,转达予该局和属下各县教育局执行人员,以及拥有董事会的各有关学校校长,必须确保该校董事会仅能处理自己学校事务,不允许与其他学校董事会进行联合活动,或涉及其他学校的管理事务一事,感到不可理解及莫名其妙,特此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教总对教育总监于2002年11月26日发给各校校长有关学校董事会运作的一份公函深表关注。有关公函引用《1996年教育法令》第53(1)及第53(3)条文发出,有关通令指示,“每个董事会必须负责学校的管理事务,它不允许与其他学校董事会进行联合活动及涉及其他学校的管理事务”。
  2. 董教总对上述通令深感不解,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53(1)及第53(3)条文并没有提及上述事项,因此,董教总促请教育部应对有关公函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以免各方作出不同诠释或揣测,造成混淆不清的局面,影响学校董事会的正常操作。
  3. 董教总对此项涉及学校董事会的重大事项,教育部没有直接致函学校董事长,这种不尊重学校董事会地位的举动,深表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