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文告
2017年11月17日
董总针对报道指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不再承认独中统考文凭,作为报考法律执业证书考试的资格之一,发表文告如下:
- 本会对于有关的报导表示非常的震惊,同时对于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 Malaysia)以不承认统考文凭(UEC)的理由,而拒绝统考生报考法律执业证书(Certificate in Legal Practice, CLP)考试,是非常不合理及不能让人信服的。因为该局无论在2005年9月23日作出决定之前或之后,都已有许多华文独中学生以统考文凭(UEC)报读国内私立大专法律系,且同时考取法律执业证书(Certificate in Legal Practice, CLP)。这足以明证持有统考文凭的学生,无论在学术资格上或实际运作上都没有问题,为何该局在2005年有关的决定,在12年后忽然会被提出而立即实施,这当中存有许多疑点,确实有待该局向公众交待及说明。
- 本会将致函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 Malaysia),询问该局是基于什么因素和理由而作出有关该局于2005年9月23日的决定,即在法律执业证书(Certificate in Legal Practice, CLP)考试的报考资格要求方面,不再承认独中统考文凭(UEC)等同于大马高级教育文凭(STPM)的资格,而报考法律执业证书考试的独中统考文凭持有者,需在STPM或A-Level考获至少2科优等。
- 基于出任有关马来西亚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 Malaysia)管理层的5位成员,其中一人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席,因此,本会也将联系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交流对此课题的看法。
- 本会呼吁有关在2005年之前及之后至今,曾经考过法律执业证书(CLP)考试的独中统考文凭持有者,尽快联系本会(电话:03-87362337,传真:603-87362779,电邮This email address is being protected from spambots. You need JavaScript enabled to view it.),提供他们参加该项考试及成为执业律师的经历之相关信息和资料,让本会掌握更多实情,以利于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