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华小董事会的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一事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0日



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于10月9日表示,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董总对此发表文告,表明看法和立场。


  1. 《1996年教育法令》第88(1)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成为学校董事的人士必须注册为学校董事。《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5条文规定申请注册成为学校董事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一的表B。

  2. 《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规定,学校注册官在收到有关的董事注册申请后,并在进行任何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必须将该教育机构的董事注册并发出董事注册证。《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规定,所发出的董事注册证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5的表格。

  3. 显然,一位学校董事必须获得学校注册官发出的上述条例附录5的注册证才是正式的学校董事。《1996年教育法令》第132(2)(e)条款也明文规定,一位没有获得注册的人士出任学校董事将是犯法的行为并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4. 然而,据媒体报道,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昨天表示,学校董事只要将注册申请交到教育局,其地位就自动生效,教育部只要收到注册申请就直接合法,注册是多此一举。

  5. 魏家祥副部长似乎表示,《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是多余的,是不需要遵守的。

  6.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声明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正如首相宣布废除《1961年内安法令》那样,我们十分欢迎。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7.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用意不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我们敬请副部长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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