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教育部规定华小董事会必须拥有80%建筑费的先决条件才批准建校计划发表文告

董教总文告
2009年12月22日



针对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近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巴生区国会议员查尔斯提问时表示,华教育部规定华小董事会在建设新建筑物前,必须拥有80%建筑费的先决条件,才批准建校计划,其理由是为了确保董事会有足够财务能力完成建设工程,因为曾发生过董事会没有足够经费而拖欠承包商,案件带上法庭后导致教育部被令负担经费的谈话,董教总特发表文告如下:

 

  1. 长期以来,华社出钱出力发展华小,为国家培养人才,分担政府的教育责任。事实上,华小在各个大马计划里所得发展拨款十分稀少,迫使华小自行筹款建校。无论如何辛苦,华小向来都会坚持完成建校工程。因此,教育部以董事会拖欠承包商建筑费的少数个案作为借口,规定华小董事会必须拥有80%建校经费后才批准建校计划,肯定会负面影响全国华小的筹款活动,造成各类建校工程被拖慢甚至搁置,这对华小十分不公平。教育部不仅推搪责任,没有提供足够拨款给华小建校,反而为了贯彻单元化教育政策,实施各种不利华小的措施,处处为难华小,实令华社深感不满,也对政府失去信心。

  2. 事实上,教育部在1998年1月发出学校重建和扩建指南,实施法外立法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措施,不仅在建校方面为难华小,还造成华小所得发展拨款不足。此外,教育部在2004年3月4日批准17所华小搬迁的公函里,规定华小董家教必须负责建校的经费和土地,以及有关土地必须不是政府学校保留地等7项苛刻条件。现在,教育部非但不理会华社多年来提出撤销上述指南和条件的要求,反而变本加厉,增加苛刻条件,规定华小建校须先筹足80%的经费,建校申请才可获得批准。董教总坚决反对教育部实施这些为难和压制华小发展的建校指南和条件,并要求内阁指示教育部立即撤销有关指南和条件。

  3. 董教总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28条规定,教育部长可以设立国民学校与国民型学校,并且必须维持这些学校。该法令也规定华小有权获得全部资助拨款和资本拨款。因此,教育部对华小设置有关苛刻的建校条件和指南,不但没有法理基础,而且极其不合情理,否定了华小所享有的权益和地位,也违反首相要不分种族一视同仁对待全民的治国方针。

  4. 董教总强调,我国的多源流学校是国家的宝贵资产和竞争优势,华小是国家教育体系的一环,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教育部应制度化公平发展华小,按照学生人数和学校实际需求,拨款拨地,简化建校申请程序,积极支持华小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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