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文告:针对全津与半津学校的事宜发表文告

董教总文告
2008年12月1日

董教总针对教育部教育政策研究及策划组主任阿米尔博士于11月28日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是以校地主权作为区分;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与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实质上没有分别,只是名称不一样而已;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是不正确的用词,在教育法令下只有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的言论,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教总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的学校分类,是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 / government school)、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 / government-aided school)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 / private school),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的分类和用词。


  2. 董教总强调,“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与“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实质上是有分别的。董教总指出,教育部把“政府学校”等同于“全津贴学校”,以及把“政府资助学校”等同于“半津贴学校”,实是以另一种偷换概念方式,延续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差别对待,是错误的做法,违反1996年教育法令。


  3.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 / government school)是指在本法令第四章下由部长设立,并负责其所有经费的学校;而“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 / government-aided school)或“政府资助教育机构”是指得到全部资助拨款及固定资本拨款的学校或教育机构。由此可见,1996年教育法令根本没有以校地拥有权把学校划分为“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规定,或是以此来区别“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


  4.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资助拨款”(sumbangan bantuan / grant-in-aid)是指从公共基金拨予一所教育机构的除了资本拨款以外的任何拨款。而“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 / capital grant)是指一项由公共基金拨予一所教育机构,作为下列用途的款项:
    (a)设置建筑物;
    (b)翻修或扩建现有校舍;
    (c)为新建、翻修或扩建的校舍购置桌椅板凳或配备;或
    (d)其他指定用途。


  5.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政府资助学校有权获得资助拨款(grant-in-aid)和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这两种拨款(即一般人所说的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没有所谓只能获得一种拨款或一半拨款,也没有规定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资助拨款和资本拨款的依据。


  6. 董教总吁请教育部公平合理对待各源流学校,不要再继续对华小、淡小、宗教学校和教会学校实施差别对待。因此,教育部应撤销1998年“学校扩建和重建指南”,以废除“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法外立法之区分,同时撤销把“政府学校”等同于“全津贴学校”以及把“政府资助学校”等同于“半津贴学校”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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