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文告
2006年9月29日
董总针对本月28日全国校长职工会总会长彭忠良公开向媒体发表“华小校长若执行董(教)总提出的‘华小管理机制指南’,校长将触犯教育部的12项行政条例”、“在教育部尚未发出指示或批准前,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将依照教育部现有条规和机制进行,一切保留原状”、“董教总应该认清实况,妨碍董教总在华小行使主权的并不是校长,而是政府所订立的条例”、“如果董教总无视教育部的条例而强硬在学校行使董事部主权,这只会破坏董校的良好关系,引发争端”的谈话,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 教育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管理华小的权力和地位
董总重申,无论是过去的《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或现在的《1996年教育法令》,都规定华小董事会是管理华小的单位。教育部所拟定的任何涉及华小董事会主权的教育条例(regulations)、行政通令(circulars)或指南(guidelines),都不能抵触或违反教育法令所赋予华小董事会管理华小的权力和地位,任何违反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管理华小的权力和地位的教育条例、行政通令或指南,都是无效的及没有法律约束力。董总表示,任何官员企图根据个人想法或其他的隐议程,通过法外立法的行径,炮制抵触或违反教育法令的行政措施,进而蚕食和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做法,都是犯上违法滥权的严重行为。 - 《华小管理机制指南》体现教育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的权力和地位
2006年3月18日,董总、教总及全国校长职工会所达致的“四点共识”表明,由董教总专案小组根据“四点共识”负责拟定《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全国校长职工会将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华小管理机制指南》体现了教育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管理学校的权力和地位,符合政府向华社许下保留及不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诺言,也同时承传了华小董事会在维护、管理和发展华小的历史性重任和传统。
《华小管理机制指南》指出,各校的管理机制的具体操作方法,须由各州董联会推动各校三机构(董事会、家教协会及校友会)联同校长共同拟定。因此,各华小董事会是依法治校,捍卫及行使董事会管理学校的主权。董总要求各方面应给予支持和配合,表明立场和采取积极行动,共同坚决反对任何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边缘化华小董事会的教育条例、行政通令或指南。 - 全国校长职工会有责任及义务对违反法令的教育条例、行政通令或指南明确表明立场
董总要求全国校长职工会对教育部官员企图以法外立法,蚕食和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教育条例、行政通令或指南,表明明确立场。
与此同时,董总呼吁全国校长职工会尽快与董教总进行会谈,大家针对管理指南的具体意见及所提及的有关“12项行政条规或条例”展开讨论凝聚共识,为了华小的健全管理和发展,共同携手向教育部交涉,以捍卫华小董事会主权和地位(包学校食堂、贩卖部、礼堂、银行户头的支票签署及校产管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