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及雪华堂联合发表对制定新教育法令的基本看法

1990年9月11日:董总、教总及雪华堂联合发表对制定新教育法令的基本看法。

  1. 对《1961年教育法令》中提及的最后目标即以马来文作为所有学校的主要媒介语,我们坚决反对,绝不妥协。

  2. 华文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内应享有合理及公平的地位,即政府须根据1957年教育政策的精神,有整套的维持及发展华校中小学的计划及预算。政府须提供各源流之母语教育即纳入教育主流享有平等待遇。

  3. 教育哲学应基于世俗化的体制,不应强调上苍。

    教育哲学中应加入教育民主化及培养出有文化的人的字眼。

    应强调国家原则中的信念:
    达致全体人民的更大团结;维护民主生活方式,创立一个公平社会,在此社会内,国家的财富公平分享;确保国内的丰富和不同的文化传统,获得宽大的对待;建立一个基于现代化科学和工艺的进步社会。

  4. 基于教育要民主化,我们要求教育体制必须开放。世界教育的趋势是走向开放与民主。限制、控制及统一性的教育体制是不合社会需求的。

  5. 我国各族都接受的教育政策已清楚列明在《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条中:联合邦的教育政策是要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求的教育制度,同时促进他们在国家体系中,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之发展;以马来语为国语,同时保存及推行马来人以外的本邦其他族群的语文与文化的发展。

    若要提到各族在教育方面的社会契约,只能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及宪法152条。

    《1961年教育法令》从来未曾被华族社会接受过。 它是由小一撮马来狭窄民族主义者制造出来的产物,并受到华社的极力反对,华族父母的意愿已反映在85%华裔子弟进入华小的事实上。华族父母的意愿必须受到 尊重,语文是上苍赐于民族的,没有人有权去否定一个民族的语文权利,包括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完整体系。

  6. 国家宪法第152条清楚阐明了所有马来西亚人应用及发展其各自语文和文化的权利:“没有人将被禁止或阻止应用(除了官方用途)或教导或学习(除了国语外)任何其他语文。”

  7. 国际公约对母语教育的保护条款都已在十五华团向教长提呈之关于检讨《1961年教育法令》的备忘录中列出。其中包括:

    在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里各参与国一致同意:“必须承认少数民族成员之进行他们教育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维持 学校行政以及应用或教导他们本身之语言(根据个别国家之教育政策而定),举办上述活动的唯一条件是当少数民族行使此权利时不应被阻止了解其族群的整体文化 和语言或被阻止参与此种活动,除非此种活动对国家的主权有所妨害。”(《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

    在1966年第十四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体会议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里,包含了以下的条文。它虽然与少数民族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是对某些国家在制定有关少数民族享有其本身文化的权利的政策时可能有某种启发作用:

    第一条:
    1. 每一种文化都有各自的必须受尊重和维系的尊严和价值;
    2. 每一个族群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发展其本身之文化;
    3. 由于文化类型多样化且各具特色,在彼此相互影响下,所有的文化最终将构成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有关防范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小组的特委起草人的某些建议涉及下列条文:“在教育体系里应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是一个关键性的考验因素,它可以决定少数民族是 否有能力维持和发展其民族特质。如果国家没有实行以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一个作为文化团体存在的少数民族将受到危害,因为语言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职是之故,在一个国家里,一个被剥夺以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体系的所谓有效措施将会受到质疑的。”

    除上述例子之外,还有若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常年大会里的有关少数民族人权的建议,如:1972年,有关在国家层次上保护文化和民族遗产;1979年之关于广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以及他们对文化生活的贡献。

    另一个但不是最后的例子;是1982年共有126个成员国和机构参与的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这会议的唯一目的专事讨论少数民族的文化 政策问题。会议里委员会的无数报告书、宣言和建议都明确的赞同少数的文化特质、文化民主和文化多元化。在文化和教育问题上,有以下的陈述:

    “为了保障文化特质和基于教育职能在文化各领域的重要性,很多与会的代表都发言强调提供以母语为教学媒介和以民族语文的教育,即使这些民族语文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语言……。”(《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最后报告书》第11页•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

  8. 国际间对母语教育的效率及平等原则之承认已在华团备忘录中第2.4部分具体列明。除了对个人基本权利及文化因素作为考虑外,国际舆论是来自于1951年在巴黎所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会议上。这批教育专家替两项重要课题寻求答案:(1)在何种情况下,母语教学在教育领域是可能的;(2)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便利及最使用母语。在这项会议上,议决建议:

    “……在教育领域,应尽量延长使用母语至尽可能高的阶段,特别是学生应该以母语启发,因为他们最容易了解,同时使用母语教学可以尽量缩小家庭生活及学校生活之间的距离。”(UNESCO,1986年:691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专家、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国际团体会议上也不断提出这些建议。他们的结论是:

    “如果学校教育不是仅为了培养精英分子,那很明显地它应该考虑那些大部分没有机会进入学校,或在尚未能掌握神奇的第二种语文时,就休学的人。所以说,母语教育不应被忽略 ——对于大部分人民而言,母语是使他们避免成为文盲的唯一途径。”

    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的专家们都同意,每一位入学的儿童通常都会发现学校生活与家里完全不同——不论是气氛、人或活动——因此他们会发现很难适应这新环 境。如果使用的是与母语完全不同的语言,同时又要面对不同科目的课程,更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他们更难适应。新的观念及资讯,再加上非母语教学造成的双重负 担,导致学校学习进步缓慢。使用母语不但减轻儿童的负担,也能促进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论调,指称政府没有能力为国内每一种族社会提供母语教育机会。这论点难令人信服。与一些非洲国家的情况相比较,马来西亚的情况肯定简单得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作一项“母 语在教育上所扮演的角色之变迁”的调查时,发现:“加纳,拥有6,726,820人口,其中少数语言人口有2,022,550人,而且他们的语言根本没有 适当的教材。不过尽管面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应该感到失望,……事实上,一些迹象显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识字阅读所面对的问题,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难于克服。 ”

    在文明的社会里,每一个人学习、使用、保存或发展其本身母语的基本原则及权利都会受到尊重,不是任何政府法令所能否定的,除非是故意歪 曲真理及事实,母语是每一种文化的特性,是人类无价之技能。因此,除非我们赞许同化政策——这种政策是文明社会所谴责的——马来西亚语只是所有马来西亚人 的国语及通用的语文。不过,马来西亚语不能被视为非马来人的“母语”,因为大部分的非马来人仍使用他们的语文。

  9. 国家教育制度应基于“共同课程,多种媒介”的教育政策,才能符合我国的多元种族、多元语文的国情。共同价值之沟通是可以不同语文来达致的。

    一个种族应指马来西亚民族,但包含多元语文媒介,一种语文的教育体系是狭窄的教育体系,不符合国情。

    殖民地时代,华、巫、印三大民族都是压迫民族,那时华社有小学、中学及大学。独立后到今天,教育民主化的境状每况愈下。政府忽视其他民族的母语教育是非常不合理,极不公平的。马来语文作为国语已被全民接受,国语地位非常巩固,多元文化包括多种语文教育是国家的财富。语文问题不应再争论不休,对国家团结没有好处。政府应俯顺民意,实行教育民主化政策以符合国家宪法(152条)、《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条:教育政策)以及国家原则中建立公平社会达致全民团结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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