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届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1980年董总会员代表大会提案

日期:1980年7月13日
地址:中华大会堂楼上会议室

 

  1. 本大会认为巫青团团长苏海米于7月3日在第廿九届巫青全国代表大会上“促请政府执行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以达到国民团结”的言论是偏激及违宪的,其动机是自私自利的,其结论也是荒谬的;这一切都必须给予严厉的谴责及制裁。

  2. 本大会吁请所有反对执行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的政党,团体及个人再一次共同发动舆论,要求政府撤消该法令以确保华、印小学不变质,同时维护宪法152条的完整。

  3. 本大会吁请所有华人政党,文教团体及乡团组织,吸取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威胁华小生存的教训,坚持反对马哈迪内阁教育检讨报告书不利于独中之建议,并阻止它们被制订为法令,以威胁独中的生存及发展。

  4. 鉴于全国华小人数递增,大会促请政府厘订周详计划,拨出充足款项,发展现有华小;并在华族居民稠密的地区建立新的华文小学,以满足华族公民对母语教育的要求。

  5. 鉴于马哈迪内阁教育检讨报告书将威胁独中的生存及发展,大会吁请华人社会在维护华教的努力上,尽可能依据华小的法定地位,通过各方面的协助向政府申请拨款发展华小,而集中精神致力于支持独中的发展。

  6. 本大会认为苏海米7月3日在巫青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在认为须要时控制非土著经济的发展”的谈话,是偏激的叫嚣,必须给予严厉的谴责及反击。

  7. 本大会呼吁全国社团,特别是各地中华大会堂、商会、省属乡会,带领各地华人社会以实际的经济力量支持各地华文独立中学,全面参与捍卫及发展华教的运动。

  8. 鉴于法律部长拿督斯里韩沙于7月6日指出:“政府不能因为不用爪夷文便惩罚有关人士”,因此本大会函请法律部长下令丁加奴州政府撤消“商家必须于1981年底之前在其招牌上书写爪夷文,否则将被罚款二千元”这种违宪的规定。

  9. 本大会吁请政府豁免所有校地缴交地税。

  10. 本大会响应雪兰莪中华总商会倡议之讲华语及华文应用文改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