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首相有关华小董事部问题备忘录(1977年8月12日)《董总30年》

呈首相有关华小董事部问题备忘录
1977年8月12日

 

事缘循人国民型华文小学董事部于1977年5月10日向雪州教育局长提出循小(二)校需有完整董事部之要求,雪州教育局长在6月6日覆函时指出分校当作新校看待,没有“行政工具”,所以不需要完整的董事部,只能由“财政监督委员”管理之。

本总会曾就上述问题请示教育总监拿各慕勒,教育总监答覆说这是属于法律问题,不是行政问题。

本总会于是建议双方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就法律观点进行磋商,结果教育总监答应在8月6日接见本总会代表,遗憾得很,上述会见已被临时取消。

所分之第二校应否有完整的董事部问题,其实就是牵涉到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的立法意图与精神实质。因为该法案是由阁下提出的,没有人能够比阁下对它的立法意图及精神实质有更深切的了解。没有人能比阁下更恰当来解释它的涵义了。

阁下在1971年1月10日在国会提出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时指出:“政府从来没有意思(如恶意地被指摘者那样),要完全废除学校董事都。政府一向都承认它们的用途,虽然不一定承认它们目前之形式。”

阁下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两点:
(一)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绝对没有废除学校董事部的意思。
(二)新董事部的设立仅仅是“形式”上的改组罢了。

其实,早在1971年12月5日,于语文出版局接见董教总代表团时,阁下已经清楚说明:“重组董事都而并非废除董事都。董事都除了‘雇用及解雇’的权力以外,其他一切权力照旧。”对于它仅是“形式”上的改组罢了,阁下有这样的比喻:“新董事部的人员亦将是原班人马,只不过将红帽子换去戴上绿帽子而已!”

由此可见,那些援引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来废除学校董事部或不允许分成二校时设立董事部的人,都曲解了有关法令的条文,丝毫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然而,为什会出现上述各种“偏差”呢?为什么教育官员会显示出无所适从的样子呢?阁下在提出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的演词中曾经宣布说:“新学校董事都之章程及任务将在不久后由规条来指定。”阁下也曾多次和我们商讨新的董事会章程,可惜在这项工作还未完成之前,阁下已经高升副首相要职,有关问题,就一直悬而未决,致使教育部的行政引起麻烦,也使华人社会惶感不安,因为华校董事部是华人的敏感问题。

我们认为,现在是阁下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希望英明的阁下能够促使新学校董事部的章程与任务的早日公布,明文规定学校董事部除了“雇用与解雇”的权力之外,其他一切照旧,这才符合阁下任教育部长时,国会演词的精神与实质。且不论我们对整个1972年的修正法令之意见如何,我们认为现时教育部的执行官员已经违反了这精神实质,也产生了严重的偏差,除非教育部长经已决定现在实施修正的26A,否则我们希望这事件能立刻更正,以免引起更大的不安。因为“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们深信只有阁下亲自出面,才能使董事部问题获得一劳永逸的解决。因此,我们要求阁下立刻纠正这偏差,或者安排一个适当的日期,接见本总会代表,共同谋求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

 

董总主席:林晃异谨启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二日

 

副本致:
(一)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
(二)马来西亚教育总监拿督慕勒;
(三)国会议员。


资料来源:《董总30年》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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