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针对教育部收集意见草拟统一董事会章程发表声明

董总声明
2015年12月19日



针对教育部公开致函邀请华小、淡小、教会学校及国民型中学董事长和校长参与该部举办的汇报会,以收集意见草拟统一董事会章程,董总特此发表文告如下:


  1. 无论是《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还是《1996年教育法令》,都肯定董事会的贡献,以及其合法地位。法令明确规定董事会作为负责学校管理机构的权力是不能质疑及被剥夺。根据教育法令,董事会是负责华小管理的机构。理所当然,董事会拥有管理学校的主权,这些主权包括签署学校支票、管理食堂和礼堂等管理学校的主权。

  2. 事实上,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迄今,有关方面就无视法令所赋于华校董事会地位与权力,不时地尝试通过行政管道,企图推行各种措施去夺取董事会的权力。尤其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实施以后,至今有关学校董事会指南草案都尚未公布,且鉴于在近年来有关当局所实行和华校董事会的职权有关的政策,如签署支票的权利、学校食堂、贩卖部、教师宿舍与礼堂等管理的主权等,都一再产生了各项问题,引起争议。因此,对新指南有关董事会主权的界定与授权,本会对此极表关注之余,同时也要吁请全国华校董事会及华社必须要配合本会的行动,以捍卫学校董事会应有的权力。

  3. 本会要求当局必须依据教育法令,明确及肯定董事会无论在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对华小的贡献,以及其合法地位。本会也坚持董事会作为华小管理的机构,反对一切剥夺华校董事会的权力或合法化其剥夺董事会管理学校合理权力的措施。

  4. 本会再次重申,各校的董事会章程必须应地适宜,必须依照学校的管理状况拟定,因此,统一各校董事会章程,不只限制董事会的权限,也对学校的发展不利。为此,本会早于2008年完成《董事会章程范本》,以作为各校在拟定各自章程的参考文献,欢迎各校办学者向本会索取,或到本会网站下载(http://www.dongzong.my/resourc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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