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华小在扩建或重建后,建筑物须移交州教育局。

董教总文告
2000年4月28日



董教总针对柔佛州内有几间华小反映,接到州教育局的函件,表示在教育部的策划与教育政策研究组所拟定的有关学校扩建/重建指南下,有关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的华小在扩建或重建学校后,须将有关建筑物移交给州教育局的事件,发表文告如下:


  1. 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我国的小学,不论是马来文小学、华文小学还是淡米尔文小学,可分为“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和“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两类。


    “政府学校” 是由政府设立并维持的学校。“政府资助学校”则是指获得“发展金”(sumbangan modal)以及全部“补助金”(sumbangan bantuan penuh)的学校。

  2. 法令中也阐明,“发展金”是指由公共基金中拔出给“政府资助学校”以作为(a) 建立建筑物,(b) 改建或扩建现有的房产,(c) 为新建房产增添家具或设备,改装或增添,或(d) 其他所指定的用途的款项。


    “补助金”是指由公共基金拨给“政府资助学校”除“发展金”以外的任何款项。

  3. 教育部的“策划与教育政策研究组”及“建筑、私营化和供应组”特别针对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的学校的扩建、重建,草拟了一份指南。这份指南于1998年1月14日在教育部的管理会议上通过后由“策划与教育政策研究组” 发函通令各州教育局遵守并执行有关指南。

  4. 这份指南将“政府资助学校”定义的获得“发展金”以及全部“补助金”的学校中的“以及”曲解为“或者”,从而把“政府资助学校”无中生有地分为两组学校,即获得“发展金”的学校和获得“补助金”的学校。实则上“政府资助学校”理应同时享有“发展金”及“补助金”拨款的权利,以确保学校正常的发展。

  5. 指南接着就擅自阐述,把获得“发展金”的学校解释为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的学校(这就是一些人士所说的“半津贴学校”),获得“补助金”的学校被解释为校地属中央政府的学校(即一些人士所说的“全津贴学校”)。

  6. 显然,这是企图捏造出所谓“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类别,以便为歧视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的学校伪造论据。

  7. 众所周知,校地非中央政府拥有的学校大部份是华文小学和淡米尔文小学,教育部官员的上述做法不但是法外立法,更是明目张胆地公然剥夺华文小学和淡米尔文小学的地位和权利。

  8. 所谓“半津贴学校”的扩建或重建一般是由董事会进行的,而在教育法令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管理。这份指南接着规定当所谓“半津贴学校”在扩建或重建完成,并取得入伙纸后,必须将有关建筑移交给州教育局。这是非常荒谬的做法。

  9. 更加令人不满的是,这个指南还规定董事会必须先同意移交建筑,才批准有关扩建或重建的计划。这样的规定何等不合理,简直是滥用职权。

  10. 董教总吁请全国华校董事会坚决反对上述指南,并要求教育部立即撤消这份指南。我们同时呼吁全国华小董事部及关心华教的人士,特别是在学校进行扩建或重建时必须关注这项课题,若发现任何类似的事件发生,并务必马上与董联会及董教总联系。

Please publish modules in offcanvas pos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