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委派不具华文资格的副校长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11月1日



董总今日发表文告,要求教育部从速把派到雪州白沙罗中华华小负责特殊教育班事务的不具华文资格的副校长调离,并调派具有华文资格的副校长填补有关空缺。董总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总强调,华小的主要教学、考试和行政媒介语必须是华语,高职行政人员包括正副校长和主任级教师必须具有华文资格,以确保华小的特征本质、健全运作和发展。这是华社长期所坚持的原则,并坚决反对当局以任何方法变质华小。

  2. 因此,当局调派不具华文资格的副校长负责白沙罗中华华小的特殊教育班事务,已经蚕食及违反了华小的特征本质。董总要求教育部从速把有关不具华文资格副校长调离,并调派具有华文资格的副校长填补空缺。
  3. 据了解,目前教育部已在40多所华小开办特殊教育班。董总吁请有关华小三机构密切关注和了解各校特殊教育班的运作情况,并通知州董联会和各区华小工委会,以共同捍卫华小。

针对黄仕寿先生提出要董总领袖退出华教的谈话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9日



董总今日针对黄仕寿先生提出要董总领袖退出华教的谈话,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1. 据10月17日本地华文媒体报道,吉隆坡循人中学董事长黄仕寿在该校赞助人大会上提出要董总领袖退出华教的谈话,董总对此谈话深表遗憾。

  2. 2008年11月2日董总特别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2011年度董总改选及复选的结果,已经证明董总领导层是遵照董总章程,以透明和民主的方式选举出来的。董总在2011年6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上已经通过修改章程,其中有一条是关于董总领导人任期的决定,即“本会中央委员、常务委员及各小组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唯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委员和常务委员的任期由复选日开始生效。”这进一步说明,董总领导层的产生是有其民主机制的。
  3. 但是,已经担任循人中学董事长30多年的黄仕寿先生,却一再挑起这项课题,不禁令人起疑,难道黄仕寿先生对民主选举最简单的常识也付之阙如吗?有谁会愚蠢到要质疑黄仕寿先生作为循人中学董事长的地位呢?
  4. 应该指出,循人中学2011年赞助人大会一致通过的四条提案,和董总在这一方面所一贯坚持及积极争取的要求者是完全一致的。董总领导层在任期间也为争取实现有关要求而努力,黄仕寿先生何以对此能视若无睹,反而认为董总领袖成为华教发展的“绊脚石”。这种指责对于董总领导层是十分不公平的。
  5. 至于黄仕寿先生所列举之所谓“一间小学董事部都无法赢得支持”说法,恰恰证明黄仕寿先生个人的迷误和偏见。正是一部分人为了私利,倚仗着背后一股反华教势力在一间华小里搞风搞雨,难道在华教运动里有着如此长期经验的黄仕寿先生也看不出其中之端倪,以至于认同这股人破坏华小董事会主权,在学校寻求私利吗?假如作为该校董事长的叶新田博士不是获得董事会的大力支持,这班肇事的人不是早已得逞了吗?
  6. 我们希望黄仕寿先生能以民主观念来看待董总领导人。可能黄仕寿先生离开董总多年,对于董总的情况不了解,或不愿意了解,因而指责董总领导层不能继续领导华教,并要他们下台。黄仕寿先生的这种言论未免过于主观和欠缺民主意识。为着华教整体的利益,董总谨此诚恳呼吁,黄仕寿先生放下思想包袱,特别是个人恩怨和情绪,认清事实,停止一切不必要的争议,坚持团结,共同为华教奋斗。

针对马华总会长蔡细历于10月17日的言论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8日



董总今日针对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历于10月17日宣称“董总主席叶新田声称副首相指独中生已排除在相关政府援助金以外,是不正确的说法”的言论给予回应。董总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总指出,根据本地多家华文报的大篇幅及显著的报道,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于10月15日表示,政府在2012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发出100令吉援助金给每名中小学学生,受惠学生只限政府源流学校的学生,不包括独中和私立学校的学生。
  2. 针对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的上述谈话,董总主席叶新田于10月16日接受新闻媒体电访时,表示政府发放有关援助金的做法不周全,独中学生未能享有政府宣布的100令吉援助金,对独中生很不公平,并要求政府也发出援助金给独中学生。
  3. 针对马华总会长蔡细历表示,他在10月17日举行的国家经济理事会会议上,再度获得正副首相的确认,政府会颁发有关100令吉援助金给独中生的谈话,董总指出,由于慕尤丁与蔡细历双方的谈话有出入及不同,因此董总希望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明确宣布独中学生也享有有关100令吉援助金,同时正式通知各独中以说明发放援助金给独中学生的方法。
  4. 董总强调,不论我国公民在何种源流学校受教育,政府都有责任照顾和公平对待我国各源流学校学生,包括华文独中学生所应享有作为公民的权益和福利。

针对华小董事会的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一事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0日



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于10月9日表示,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董总对此发表文告,表明看法和立场。

  1. 《1996年教育法令》第88(1)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成为学校董事的人士必须注册为学校董事。《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5条文规定申请注册成为学校董事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一的表B。
  2. 《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规定,学校注册官在收到有关的董事注册申请后,并在进行任何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必须将该教育机构的董事注册并发出董事注册证。《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规定,所发出的董事注册证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5的表格。
  3. 显然,一位学校董事必须获得学校注册官发出的上述条例附录5的注册证才是正式的学校董事。《1996年教育法令》第132(2)(e)条款也明文规定,一位没有获得注册的人士出任学校董事将是犯法的行为并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4. 然而,据媒体报道,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昨天表示,学校董事只要将注册申请交到教育局,其地位就自动生效,教育部只要收到注册申请就直接合法,注册是多此一举。
  5. 魏家祥副部长似乎表示,《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是多余的,是不需要遵守的。
  6.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声明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正如首相宣布废除《1961年内安法令》那样,我们十分欢迎。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7.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用意不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我们敬请副部长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针对目前出现对“政府学校”与“全津学校”,及“政府资助学校”与“半津学校”名称的混淆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9月22日



针对目前出现对“政府学校”与“全津学校”,及“政府资助学校”与“半津学校”名称的混淆,董总今日发表文告作出说明,指出“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不是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及“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也不是所谓的“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并要求教育部废除及停止把“政府学校”当成“全津学校”,及把“政府资助学校”当成“半津学校”的错误和误导性的做法。董总文告如下:

  1. 董总强调,“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不是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及“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也不是所谓的“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1996年教育法令里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董总坚决要求政府从速废除歧视华小,及剥夺华小所应享有权益的不公平和不合法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区分及措施。
  2. 董总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阐明,我国教育制度内有三种学校,即“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但是,教育部至今还是继续利用“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概念,不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
  3. 事实上,教育部官员对自己弄出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定义,与“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在教育法令中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教育部官员硬把校地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划为“sekolah bantuan penuh”(所谓的“全津学校”),而校地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则划为“sekolah bantuan modal”(所谓的“半津学校”),并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拨款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
  4. 在1996年教育法令,无论是“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都获得同样的拨款,包括由政府承担全国华小和淡小等各源流学校全部的行政和发展开销。这也是说,“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不是根据校地拥有权来定义,而且也不是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拨款的依据。
  5. 董总促请社会各界认清,我国现有的1290多所华小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都是“政府资助学校”,并享有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的法律权利。因此,把全国华小区分为所谓的“408所全津华小或政府(全津)华小”和“884所半津华小或政府资助(半津)华小”,都是错误的和极具误导性。


备注:请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刊登“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与“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及“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与“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的马来文名称,以让读者分辨它们四者的不同之处。

针对副首相9月18日的谈话发表文告

董总文告
2011年9月20日



董总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
9月18日的谈话,把华小和淡小区分为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是错误的并且极具误导性。董总文告全文如下:

  1. 董总指出,慕尤丁继续引用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来区分学校,是错误的和极具误导性。其实在2000年5月9日,董教总代表曾亲往教育部对话,有关教育部官员当着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韩春锦的面前,承认在1996年教育法令,没有“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名词和区分,并表示这些都是官员根据自己的想法弄出来的,没有法律根据。教育部至今还是继续沿用“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措施,没有作出纠正,进而不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造成诸多问题,引起民怨和不满。

  2. 慕尤丁表示,“半津学校”转为“全津学校”,必须符合特定条件。董总指出,前任教育部长丹斯里慕沙莫哈末于2000年10月28日曾说,华小转为“全津学校”,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其中包括学校没有董事部,校地移交给政府及改用国小的管理系统。这也说明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措施,是落实单元化教育政策,变质华小的手段。华社向来坚决反对政府变质华小,内阁应从速废除教育部实行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违法措施,以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
  3. 董总强调,政府肩负为人民提供教育的责任,必须承担全国华小和淡小等各源流学校的全部行政和发展开销。而且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我国现有1290多所华小都享有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的法律权利,包括由政府承担华小的水电、电话和排污费等行政开销,以及设置建筑物,翻修或扩建现有校舍,为新建、翻修或扩建的校舍购置桌椅板凳或配备,和其他指定用途的发展开销。华小所享有的这些权益不容剥夺。
  4. 董总指出,教育部官员在教育法令之外另搞一套的法外立法行为,把华小区分为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其目的包括剥夺华小应享有的权益。我们坚决要求政府,废除教育部这种歧视华小和淡小等学校,严重阻扰这些学校发展的不合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