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8, 1978 | 参考资料, 强化华小董事会功能, 文献与资料
【1978年6月28日】呈教育部长有关董事会签署学校支票权力问题备忘录
(一)教育部财政及会计组1977年5月20日发给各州教育总监的通知书(列号5/1977)在当时曾经引起紊乱,因为根据该通知书第(2)项规定,董事长签署学校支票的权力将被剥夺。
(二)因此,我们在1977年9月22日致函教育部,要求将上述签署学校支票的新安排收回成命。
(三)1977年9月27日,教育总监拿督慕勒在接见雪州马华联委会代表团时,已经作出澄清并宣布:
- (甲)签署学校支票的新安排目的并不在于剥夺董事都签署支票的权力;
- (乙)董事部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有关的新安排。如果董事部决定依照已往的方式签署支票,则无需依照教育部的有关通告行事。
我们对上述澄清与宣布感到满意,并于1977年11月3日致函教育部长,希望正式通令能尽快下达到各有关方面。
(四)1977年11月4日,副教育部长拿督陈声新向报界发表文告,指示说如果有关学校在寻求董事长签名时没有遇到困难,则上述新安排并不需要。有关问题于是获得解决。
(五)不料在1978年5月22日雪州/联邦直辖市教育总监致给属下各中小学校长关于存款于本地银行的信件副录(B),即给银行的委任状中,规定签署支票的方式仍然已经被取消了的新安排。我们觉得惊奇,为什么副教育部长的指示不被遵循?这又是一项无意的疏忽吗?
(六)我们等待阁下的调查和答覆。同时对过去教育部时常不答覆我们的信件的官僚作风表示遗憾。希望这种官僚作风能够被铲除以加强我们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总务:苏天明 谨启
1978年6月28日
副本致:
- 副教育部长拿督陈声新
- 全国教育总监拿督慕勒
- 雪州/联邦直辖市教育总监
资料来源:《董总30年》中册
12 月 15, 1977 | 参考资料, 强化华小董事会功能, 文献与资料
【1977年12月15日】呈首相关于学校董事部问题备忘录
关于学校董事部的问题,特分述如下,以方便阁下裁夺。
1971年12月5日,阁下以教育部长的身分在语文出版局接见董教总代表团时说,是重组董事部而非废除董事部。董事部除了“雇用及解雇”的权力以外,其他一切权力照旧。并且说,这是为了法律上的需要。新董事部的人员亦将是原班人马,只不过将红帽子换去戴上绿帽而已。
1972年1月10日,阁下以教育部长的身分在国会上重申是重组董事部而非废除董事都。
当阁下出任副首相之前,还不断的与董教总及马华公会教育组的代表谈商董事部的组织、职权与任务,也提出委派校长之前一个月须将名单征询董事都之同意等等。
但是,1961年教育法令26A的精神与实质,在现任的教育部长手中全部走样了。请看事实如下:
1977年2月7日,教育部秘书拿督阿都卡迪,致函17间学校校长说:“台端知道,所有政府全津学校的董事部,将根据1961年教育法令第26项(A)被解散,因解散董事都而引起的全部问题于获得解决后,教育部长将会宣布解散董事部的日期。”
1977年3月1日,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澄清目前政府无意解散董事都。
1977年6月6日雪州教育局长答覆循人小学董事会的公函中表示,学校分为两校后,其第二校被视为新的学校,无需有董事部,只由财政委员会管理。
我们认为新学校不设董事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准备于1977年8月6日就法律观点与教育总监拿督慕勒举行会谈,遗憾的是该会谈临时被取消。
1977年8月12日,董总特致函阁下,要求“立刻纠正这偏差,或者安排一个适当的日期,接见本总会代表,共同谋求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
但是在首相阁下尚未作出任何表示之前,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却于10月25日在国会上答覆林吉祥先生时宣称:“所有新的学校,包括国民型华文小学在内,只有财政委员会,而不再有董事部。”
1977年10月28日本总会招待记者,公开质问教育部长究竟根据教育法令何章何节何条文,宣布所有新学校,可以不要有董事部,而由财政委员会所取代?(全文见附录)
1977年12月8日,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再度在国会上宣称,新的学校,包括国民型华文小学在内,只有财政委员会而不再有董事都。
首相阁下对教育法令26(A)的铨释是“重组董事部而非废除董事部。”而副首相对有关条文的解释却变成了“目前无意废除董事部”,进而宣布“新的学校不再设董事都。”我们不禁要问,到底谁的说法对呢?同样的法律条文,难道能够有几种不同的铨释吗?
副首相的说法已使华人社会感到极度的不安!因为华校董事部是华校之母。没有华校董事部就没有华校。因此任何损及华校董事部的措施,就将波及华校与华文教育,那是毫无疑义的。
如果,首相阁下再不出面解决,那么,不但有关部门无所遵循,例如拿督慕勒取消会见董总代表,我们这些愿意与政府合作者也将感到迷惑,不知何去何从?更怀疑政府首长们的真诚何在?其保证又有何价值?
所以,我们逼切地恳望,首相阁下“立刻纠正这偏差,或者安排一个适当的日期,接见本总会代表,共同谋求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
董总总务:苏天明律师 谨启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资料来源:《董总30年》中册
8 月 12, 1977 | 参考资料, 强化华小董事会功能, 文献与资料
【1977年8月12日】呈首相有关华小董事部问题备忘录
事缘循人国民型华文小学董事部于1977年5月10日向雪州教育局长提出循小(二)校需有完整董事部之要求,雪州教育局长在6月6日覆函时指出分校当作新校看待,没有“行政工具”,所以不需要完整的董事部,只能由“财政监督委员”管理之。
本总会曾就上述问题请示教育总监拿各慕勒,教育总监答覆说这是属于法律问题,不是行政问题。
本总会于是建议双方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就法律观点进行磋商,结果教育总监答应在8月6日接见本总会代表,遗憾得很,上述会见已被临时取消。
所分之第二校应否有完整的董事部问题,其实就是牵涉到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的立法意图与精神实质。因为该法案是由阁下提出的,没有人能够比阁下对它的立法意图及精神实质有更深切的了解。没有人能比阁下更恰当来解释它的涵义了。
阁下在1971年1月10日在国会提出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时指出:“政府从来没有意思(如恶意地被指摘者那样),要完全废除学校董事都。政府一向都承认它们的用途,虽然不一定承认它们目前之形式。”
阁下这段话明确地指出两点:
(一)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绝对没有废除学校董事部的意思。
(二)新董事部的设立仅仅是“形式”上的改组罢了。
其实,早在1971年12月5日,于语文出版局接见董教总代表团时,阁下已经清楚说明:“重组董事都而并非废除董事都。董事都除了‘雇用及解雇’的权力以外,其他一切权力照旧。”对于它仅是“形式”上的改组罢了,阁下有这样的比喻:“新董事部的人员亦将是原班人马,只不过将红帽子换去戴上绿帽子而已!”
由此可见,那些援引1972年教育(修正)法令来废除学校董事部或不允许分成二校时设立董事部的人,都曲解了有关法令的条文,丝毫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然而,为什会出现上述各种“偏差”呢?为什么教育官员会显示出无所适从的样子呢?阁下在提出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的演词中曾经宣布说:“新学校董事都之章程及任务将在不久后由规条来指定。”阁下也曾多次和我们商讨新的董事会章程,可惜在这项工作还未完成之前,阁下已经高升副首相要职,有关问题,就一直悬而未决,致使教育部的行政引起麻烦,也使华人社会惶感不安,因为华校董事部是华人的敏感问题。
我们认为,现在是阁下出面解决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希望英明的阁下能够促使新学校董事部的章程与任务的早日公布,明文规定学校董事部除了“雇用与解雇”的权力之外,其他一切照旧,这才符合阁下任教育部长时,国会演词的精神与实质。且不论我们对整个1972年的修正法令之意见如何,我们认为现时教育部的执行官员已经违反了这精神实质,也产生了严重的偏差,除非教育部长经已决定现在实施修正的26A,否则我们希望这事件能立刻更正,以免引起更大的不安。因为“解铃还需系铃人”,我们深信只有阁下亲自出面,才能使董事部问题获得一劳永逸的解决。因此,我们要求阁下立刻纠正这偏差,或者安排一个适当的日期,接见本总会代表,共同谋求有关问题的彻底解决。
董总主席:林晃异谨启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二日
副本致:
(一)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
(二)马来西亚教育总监拿督慕勒;
(三)国会议员。
资料来源:《董总30年》中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