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4,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10月14日:全国华团政党联合行动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两个阶段的会议后分别发表了两篇声明。
下午一时的声明如下:
- 对教育部到现在为止还不能找出一个能为各有关方面所接受的方案,以解决不具华文资格教师调升华小出任行政高职问题,本行委会深表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本行委会唯有重申坚决支持甲、雪隆、摈威45间受影响华小于15、16及17三天的罢课行动;
- 本月11日于天后宫举行的全国华团政党抗议大会,只局限于对不适当的调升问题作出表态,完全不涉及种族关系问题,更与巫统或马来民族的尊严问题无关。它也不是个别部长、政党或团体的问题。因此,本行委会对巫青将于本月17日举行大集会以展示力量及制造种族情绪的不负责任的作法,深表遗憾;
- 学生家长在学校董事部的主持下在校园内举行和平集会以示抗议,是完全合法的,本行委员会希望警方不要以准证问题作为藉口,制造紧张的气氛,或剥夺人民的集会自由;
- 对一些巫统领袖要求调查涉及的团体是否已遭颠覆分子渗透这种转移真正问题的不负责任的指责,本行委会表示强烈的抗议。
晚上七时半的声明如下:
鉴于内阁已经成立五人小组以尽速解决不具华文资格的教师出任华小行政高职,而在五人之中,李金狮部长与林敬益部长是本行动委员会的马华及民政党的代表,他们向本行动委员会保证政府确有诚意解决问题,并承担整个问题将1987年12月31日之前彻底解决。基于此,本行动委员会吁请各有关学校展延罢课日期,直至本行动委员会另行通知为止。
7 月 9,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7月9日:挽救华教的正确策略—董教总对修改教育法令的声明。
1. 巫统垄断修改教育法令
马华署理总会长拿督李金狮7月5日在为该党政治研讨会主持开幕时表示:“任何新政策的基本法则,都必须先经过代表各族群的国阵成员党磋商,才能拟定。马华坚决反对任何足以导向寡头政治的意图和作风,不能让人民的前途、命运完全操纵在一小撮决策人的手上。”
不幸得很,政府在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所采取的方式,正是这种“寡头政治的意图和作风”,让各族人民教育的前途与命运操纵在教育部一小撮具有种族偏见的行政官员的手上。
令人震惊的是,政府在处理修改教育法令这样具高度敏感性与争论性的问题时,竟然把代表其他族群的成员党及文教团体完全撇弃一旁。这种独裁与不负责任的作法,和副首相最近径自宣布政府要提高土著经济参与权至50%,绝不妥协的极端立场同出一辙。
我们认为,马华、民政等国阵成员党都应该反对这种寡头政治的意图和作风,落实到行动上,在决策层次上坚决要求参与权,打破巫统垄断修改教育法令的局面。
2. 华文教育面临空前危机
巫统和教育部长曾经一再表明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目是为了加强推行当局所谓的“国家教育政策”。众所周知,这个所谓“国家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消灭非马来源流学校,使国语成为所有学校的主要教学媒介。
这次修改教育法令,将不利于华文教育的最有力旁证是教育部策划及研究组奉部长之命于5月26日全面拒绝了董教总针对国民型华小及母语班所面对的一些迫切问题于1987年1月19日向教育部长提呈备忘录所提出的所有建议,其中包括:
(1) 在华人人口稠密的住宅区建立华文小学;
(2) 在所有师训学院设立华文组,并增收受训学员;
(3) 放宽师训学员的录取资格;
(4) 接受独中统考文凭作为进入师训学院华文组的录取资格之一;
(5) 勿派不谙华文的书记到国民型华文小学;
(6) 增加国民型华小国、英文授课时间;及
(7) 取消《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等。
最发人深思的是关于《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的答复。它已经不是像已往一样重申保证教育部长将不会援引有关条文来对付华、印小学,更不是象大选前所保证的将修改有关条文,以解除家长的顾虑和不安,而是公然表明将国民型小学改为国民小学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精神,也无损上述学校学生学习华文及淡米尔文的权利。
在去年大选前,赞成取消《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的西马政党计有马华公会、民政党、民主行动党、社民党、回教党和印度国大党,这些政党在大选时所获得的选票大约超过巫统所获得的选票的一倍。其实,巫统是唯一反对取消21条(2)的政党,它的这个立场不只得不到多数人民的支持,同时在国阵成员党之中也找不到附和者。
教育部不顾以上这些事实,公然表明:“教育部将全面检讨教育法令,包括21条(2)项,目的在调整和加强上述法令。这项全面检讨将使国家教育政策更有系统和有效地实现国家理想与愿望的既定目标。”
这次修改教育法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消灭非马来源流学校的“既定目标”,不是讲得一清二楚么?!
结合去年11月初假国大召开的“关于国家教育政策及法令研讨会”所制造的舆论,特别是一再诬指国民型小学是造成种族极化的原因,以及巫统署理主席嘉化峇峇企图以国语来否定各族的母语等事实,可见民族教育面临空前危机是确实存在的。如果麻痹大意,到头来肯定是要吃大亏的!
3. 挽救华教的正确策略
情况尽管已经十分严重,可是很多政党和团体似乎仍旧采取“静观其变,按兵不动”的策略。
我们固然不应该在事情还未明郎之前过度反应。但在许多迹象已经显示出事态严重的情况下,仍然不及时寻求对策,一旦“木已成舟”,可要感叹为时太晚了!
试想一想,马六甲州教育局长一篇祷文就搞到大家团团转;如果让那些具有种族偏见,一心想实现“既定目标”的教育部官员一手垄断修改教育法令的工作,一旦定下稿来,要想“纠正”将是多么的困难!
因此,挽救华教的正确策略不是“静观其变,按兵不动”,而应是“全面动员,做好准备,据理力争”。
董教总正是根据这个原则,要求全国十五华团领导机构在6月11日召开紧急联席会议,即席成立“关注教育部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行动委员会”,并要求各州华团领导机构也相应成立行动小组,互相配合,全面动员,做好准备,共同挽救华教的危机。
我们认为,在目前极其复杂的情况下,挽救华教应该有明确的方向和统一的步骤,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 各族群代表,特别是国阵成员党应主动力争决策层次上参与权,打破巫统通过教育部官员垄断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改变被动挨打、任人宰割的局面;
- 以1985年“全国华团联合宣言”对语文与教育问题的要求与建议的基本观点、原则与立场作为我们据理力争的根据;
- 执政党、反对党与民间团体全面动员,通过议决案、声明、研讨会总结、备忘录、与当局对话等形式明确与坚决地表明:
- 教育部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过程必须是民主与开明的,各政党及各民族文教团体的意见必须受到广泛的征询,各民族人民对维护与发展其语文、教育与文化的合理愿望与基本人权必须受尊重与保障;
- 当局必须体现民族平等与教育民主的精神,尊重国内各民族教育自决权及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选择权;
- 反对《1961年教育法令》单一源流的“最终目标”,要求恢复《1957年教育法令》多种源流的精神实质,以符合我国多元民族社会的国情;
- 当局必须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并且不能以同样性质或类似的条文取代之;
- 以绝不妥协的决心与立场,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来捍卫华校。
- 了解教育部有意删除、修改或增加条文,研究其含义与影响,有针对性地作出反应和建议;
- 各政党和社团应以华教的大局为重,求同存异,互相协调、配合。
“养兵千日,用于一时”, 现在是所有热爱华教的人士经受严峻考验的时刻,让我们为维护华教的千秋大业共赴时艰吧!
4 月 20,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4月20日:华校董教总针对马六甲州所有中小学从4月20日开始在上课及放学之前,被要求诵读具有回教色采的誓言/祷文发表文告,全文如下:
针对马六甲州教育局回教教育小组通函各源流中小学校,要求他们从第二学期开始(即4月20日),在上课及放学之前,诵读具有回教色采的誓言/祷文,华校董教总表示强烈的抗议,因为这种做法已经赤裸裸地违背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对非回教学生人权的一种侵犯。
根据马来西亚佛教总会主席释金明法师所披露,有关问题曾在1982年由当时的教育总监丹斯里姆勒召集回教、佛教、基督教及兴都教的代表加以讨论,在交换过意见后,教育总监接受金明法师的建议,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有关事项。但这委员会此后并不曾开会,而甲州回教教育小组就片面采取上述行动,这显然是对有关委员会的公然藐视。
由于这是涉及到敏感的宗教问题,董教总要求教育立即指示甲州回教教育小组收回有关的函件,并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确保类似事件不再重演。
在甲州回教小组收回有关函件之前,各中、小学董事会与校长应坚决拒绝这种违宪及侵犯人权的建议或指示,等待教育部的进一步裁决。
我们建议,有关问题应交回给1982年所成立的各宗教代表委员会处理,寻求一个各宗教所能接受的方案。
此外,我们也要提醒教育部,如果誓文是以祷文的形式出现,不但要注意到它能为各宗教所接受,也应注意到没有宗教信仰者的人权不致受到侵犯,因为宗教信仰自由不但应确保信仰宗教自由,也应确保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1 月 24,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1月24日: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总会针对马大理科学会举办的新春联欢之夜遭大学学生事务处的阻挠而被迫取消事件发表文告,文告全文如下:
根据报导,马大理科学会,为了筹募日本教育考察团计划基金及庆祝华人新年佳节,原订于2月7日在马大东姑礼堂举办的“康乔、江梦蕾联欢之夜”,由于大学学生事务处的阻挠而被迫取消。马大学生事务处是基于该联欢之夜具有太浓厚的华人色彩,比如舞狮、舞龙和舞凤及只有华裔而没有巫裔歌星的参演,因而拒绝该学会的申请。
马大学生事务处对学生团体的演出,如果是真正鼓励多元文化的色彩,我们是支持的。但是,在华人新年佳节期间,禁止较具华人色彩的演出,这种偏激的作法则是不必要的,何况有关演出事实上还包括了马来土风舞及其他民族土风舞的节目。
在华人佳节期间,禁止具华人文化色彩的演出,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看,对华族是极不友善的,我们对这种破坏亲善和团结的狭隘的作法深表遗憾。
我们必须严正的重申,我们支持各族文化百花齐放,各族文化相互尊重,相互交流的文化多元主义。各族人民(包括大学生)必须享有开展本族文化生活的权利,这是不容侵犯和剥夺的!
马大学生事务处的粗暴作法,可能产生以下几项消极的后果:
- 使华族特别是华裔大学生感觉到华族文化在大学校园中受到压制;
- 使非华族学生产生误解,以为华族文化是有害的,应加以压制;
- 破坏学生对民族文化问题的互相容忍、互相欣赏以及互相交流的开放态度。
基于上述因素,我们吁请马大学生事务处改变初衷,立即批准有关演出。
1 月 23,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1月23日: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总会针对国内三间淡米尔文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事件发表文告,文告全文如下:
本会支持印度国大党主席拿督三美维鲁致函教育部长查询究竟是谁“授权”让国内三间淡米尔文国民型小学改制为国民学校。拿督三美维鲁质问得好:“这些接受改制的学校的家教协会及董事先征询有关学校的全体家长的意见,始作出决定?”
本会认为,除了致函教育部长查询之外,更重要的是直接向有关学校的全体家长查询,才能把问题的真像弄清楚。
其实,家长把子女送进淡米尔文小学,已经表明了他们要子女接受母语教育的愿望,如果他们的愿望是他们的子女接受非母语教育,他们早已把子女送进国民小学了。因此,家教协会与董事部根本没有权利违背家长的愿望申请改制。
有关家教协会与董事部的作法,不论他们自觉还是不自觉、自愿的还是受到诱迫的,已经严重地危害到母语教育的生存,因为他们的作法,已助长了对母语教育不怀好意者的气焰。最明显的是教育部长安华依不拉欣立即赞扬他们“将国家教育政策的利益置于种族情绪之上。”
把接受母语教育的基本人权污蔑为“种族情绪”,安华依不拉欣不但显示了他的沙文主义的立场,而且赤裸裸地暴露了国家教育政策最终目标是为了消灭华、印小学,达致强制同化的目的。
在这次事件上,教育部长正是援引《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所赋予的权力,将有关淡米尔文小学改制。事实证明,有关条文的存在将直接威胁华、印小学的生存。因此,一切尊重家长有权为子女选择母语教育,反对强压同化的各民族团体和政党,应团结一致,坚决要求撤消《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
1 月 16, 1987 | 文告与声明-1987
1987年1月16日:马来西亚华校董事联合会针对巫统教育局对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决定发表文告如下:
巫统教育局在1月15日决定,任何针对《1961年教育法令》的修改必须考虑到马来人的整体利益;任何修改不但要巩固,同时也要加强马来人的地位。
这是种族性政党和种族政治思考问题的典型模式,它只能使我国种族关系更加恶化,不利于促进国民团结。
人们不禁要问,巫统教育局是否也期望其他种族性政党也作出决定,任何针对《1961年教育法令》的修改必须考虑到其种族的整体利益,及任何修改不但要巩固,同时也要加强该种族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元民族的国家,多元语文、宗教和文化是我国国情的特点。因此,国家教育政策决不能只强调巩固和加强单一种族的整体利益和地位,否则必然会忽略,以至侵犯其他种族的基本人权。
我们不断重申反对《1961年教育法令》,特别是21条(2),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具有语文同化和压制非马来人语文教育发展的倾向,违背了多元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
《1961年教育法令》第21条(2),赋予教育部长绝对的权利来决定国民型华、印小学的命运,违背了家长为子女选择教育类型及民族教育自决的基本人权,正因为这样,我国所有反对党,包括回教党、人社党、民主行动党、社民党等,都一致支持将它废除;而国阵在大选前,也曾许下诺言,要将它修改以确保华小及印小永远不变质。
《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直接威胁华小和印小的生存,完全违反了国家宪法精神和《1957年教育法令》所制定的国家教育政策。为了使首相以及教育部长关于政府无意改变华小或印小性质的保证不致沦为空话,政府应速即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这样做将有利于促进国民团结以及维护民主和基本人权,对马来同胞的利益也丝亳没有影响。除了有意压制和消灭华小和印小的极端种族分子外,没有人会反对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
除了21条(2)的问题,整个《1961年教育法令》的精神也不符合民主的原则和基本人权的要求。它纂改了《1957年教育法令》的开明的以及被我国各族人民所接受的国家教育政策,即“建立一个为全体人民所接受的国民教育体系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促进他们的文化、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其目的在于使马来语成为国语,同时也维护和扶持我国非马来人语文和文化的发展”。
因此,在废除21条(2)的同时或之后,政府应检讨整个《1961年教育法令》,以订立一个以《1957年教育法令》所制定的国家教育政策为根据的新教育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