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教总及雪华堂联合发表对制定新教育法令的基本看法

1990年9月11日:董总、教总及雪华堂联合发表对制定新教育法令的基本看法。

  1. 对《1961年教育法令》中提及的最后目标即以马来文作为所有学校的主要媒介语,我们坚决反对,绝不妥协。
  2. 华文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内应享有合理及公平的地位,即政府须根据1957年教育政策的精神,有整套的维持及发展华校中小学的计划及预算。政府须提供各源流之母语教育即纳入教育主流享有平等待遇。
  3. 教育哲学应基于世俗化的体制,不应强调上苍。

    教育哲学中应加入教育民主化及培养出有文化的人的字眼。

    应强调国家原则中的信念:
    达致全体人民的更大团结;维护民主生活方式,创立一个公平社会,在此社会内,国家的财富公平分享;确保国内的丰富和不同的文化传统,获得宽大的对待;建立一个基于现代化科学和工艺的进步社会。
  4. 基于教育要民主化,我们要求教育体制必须开放。世界教育的趋势是走向开放与民主。限制、控制及统一性的教育体制是不合社会需求的。
  5. 我国各族都接受的教育政策已清楚列明在《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条中:联合邦的教育政策是要建立一个能为全体人民所接受、并满足人民一切需求的教育制度,同时促进他们在国家体系中,文化、社会、经济及政治之发展;以马来语为国语,同时保存及推行马来人以外的本邦其他族群的语文与文化的发展。

    若要提到各族在教育方面的社会契约,只能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及宪法152条。

    《1961年教育法令》从来未曾被华族社会接受过。 它是由小一撮马来狭窄民族主义者制造出来的产物,并受到华社的极力反对,华族父母的意愿已反映在85%华裔子弟进入华小的事实上。华族父母的意愿必须受到 尊重,语文是上苍赐于民族的,没有人有权去否定一个民族的语文权利,包括小学、中学到大学的完整体系。
  6. 国家宪法第152条清楚阐明了所有马来西亚人应用及发展其各自语文和文化的权利:“没有人将被禁止或阻止应用(除了官方用途)或教导或学习(除了国语外)任何其他语文。”
  7. 国际公约对母语教育的保护条款都已在十五华团向教长提呈之关于检讨《1961年教育法令》的备忘录中列出。其中包括:

    在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反对教育歧视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里各参与国一致同意:“必须承认少数民族成员之进行他们教育活动的权利,其中包括维持 学校行政以及应用或教导他们本身之语言(根据个别国家之教育政策而定),举办上述活动的唯一条件是当少数民族行使此权利时不应被阻止了解其族群的整体文化 和语言或被阻止参与此种活动,除非此种活动对国家的主权有所妨害。”(《人权:国际文件汇编》联合国)

    在1966年第十四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体会议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里,包含了以下的条文。它虽然与少数民族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是对某些国家在制定有关少数民族享有其本身文化的权利的政策时可能有某种启发作用:

    第一条:
    1. 每一种文化都有各自的必须受尊重和维系的尊严和价值;
    2. 每一个族群都有权利和义务去发展其本身之文化;
    3. 由于文化类型多样化且各具特色,在彼此相互影响下,所有的文化最终将构成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有关防范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小组的特委起草人的某些建议涉及下列条文:“在教育体系里应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是一个关键性的考验因素,它可以决定少数民族是 否有能力维持和发展其民族特质。如果国家没有实行以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一个作为文化团体存在的少数民族将受到危害,因为语言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职是之故,在一个国家里,一个被剥夺以母语为教学媒介的教育体系的所谓有效措施将会受到质疑的。”

    除上述例子之外,还有若干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常年大会里的有关少数民族人权的建议,如:1972年,有关在国家层次上保护文化和民族遗产;1979年之关于广大人民参与文化生活以及他们对文化生活的贡献。

    另一个但不是最后的例子;是1982年共有126个成员国和机构参与的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这会议的唯一目的专事讨论少数民族的文化 政策问题。会议里委员会的无数报告书、宣言和建议都明确的赞同少数的文化特质、文化民主和文化多元化。在文化和教育问题上,有以下的陈述:

    “为了保障文化特质和基于教育职能在文化各领域的重要性,很多与会的代表都发言强调提供以母语为教学媒介和以民族语文的教育,即使这些民族语文是属于少数民族的语言……。”(《关于文化政策的世界会议•最后报告书》第11页•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
  8. 国际间对母语教育的效率及平等原则之承认已在华团备忘录中第2.4部分具体列明。除了对个人基本权利及文化因素作为考虑外,国际舆论是来自于1951年在巴黎所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会议上。这批教育专家替两项重要课题寻求答案:(1)在何种情况下,母语教学在教育领域是可能的;(2)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便利及最使用母语。在这项会议上,议决建议:

    “……在教育领域,应尽量延长使用母语至尽可能高的阶段,特别是学生应该以母语启发,因为他们最容易了解,同时使用母语教学可以尽量缩小家庭生活及学校生活之间的距离。”(UNESCO,1986年:691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专家、委员会会议,及其他国际团体会议上也不断提出这些建议。他们的结论是:

    “如果学校教育不是仅为了培养精英分子,那很明显地它应该考虑那些大部分没有机会进入学校,或在尚未能掌握神奇的第二种语文时,就休学的人。所以说,母语教育不应被忽略 ——对于大部分人民而言,母语是使他们避免成为文盲的唯一途径。”

    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的专家们都同意,每一位入学的儿童通常都会发现学校生活与家里完全不同——不论是气氛、人或活动——因此他们会发现很难适应这新环 境。如果使用的是与母语完全不同的语言,同时又要面对不同科目的课程,更加重他们的负担,使他们更难适应。新的观念及资讯,再加上非母语教学造成的双重负 担,导致学校学习进步缓慢。使用母语不但减轻儿童的负担,也能促进家庭与学校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论调,指称政府没有能力为国内每一种族社会提供母语教育机会。这论点难令人信服。与一些非洲国家的情况相比较,马来西亚的情况肯定简单得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作一项“母 语在教育上所扮演的角色之变迁”的调查时,发现:“加纳,拥有6,726,820人口,其中少数语言人口有2,022,550人,而且他们的语言根本没有 适当的教材。不过尽管面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应该感到失望,……事实上,一些迹象显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识字阅读所面对的问题,并不像想象中那么难于克服。 ”

    在文明的社会里,每一个人学习、使用、保存或发展其本身母语的基本原则及权利都会受到尊重,不是任何政府法令所能否定的,除非是故意歪 曲真理及事实,母语是每一种文化的特性,是人类无价之技能。因此,除非我们赞许同化政策——这种政策是文明社会所谴责的——马来西亚语只是所有马来西亚人 的国语及通用的语文。不过,马来西亚语不能被视为非马来人的“母语”,因为大部分的非马来人仍使用他们的语文。
  9. 国家教育制度应基于“共同课程,多种媒介”的教育政策,才能符合我国的多元种族、多元语文的国情。共同价值之沟通是可以不同语文来达致的。

    一个种族应指马来西亚民族,但包含多元语文媒介,一种语文的教育体系是狭窄的教育体系,不符合国情。

    殖民地时代,华、巫、印三大民族都是压迫民族,那时华社有小学、中学及大学。独立后到今天,教育民主化的境状每况愈下。政府忽视其他民族的母语教育是非常不合理,极不公平的。马来语文作为国语已被全民接受,国语地位非常巩固,多元文化包括多种语文教育是国家的财富。语文问题不应再争论不休,对国家团结没有好处。政府应俯顺民意,实行教育民主化政策以符合国家宪法(152条)、《1957年教育法令》(第三条:教育政策)以及国家原则中建立公平社会达致全民团结的精神。

针对教育部长安华最近对董教总所作的抨击发表文告澄清

1990年8月29日:针对教育部长安华最近对董教总所作的抨击,董教总发表文告澄清,全文如下:

对教育部长安华依不拉欣故意歪曲董教总和十五华团的立场和观点,使修改教育法令问题种族化和政府化的言论,董教总今天表示强烈的抗议。

安华28日在丁如奴的一项集会上说 “华人胆敢争辩在国家独立时早已制定的政策是因为有马来人支持他们”。

据报导,安华在集会上说“华教人士所提出的三项要求是:不接受马来西亚语为我国教育制度必然的教学媒介语,拒绝回教作为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阻止马来西亚语成为教育咨询理事会的会议用语”。

事实是这样的:

全国15华团领导机构关注修改教育法令行动委员会于8月7日的会议上,在总结了经济咨询理事会在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之后,通过了针对有关教育咨询理事会应所持的基本立场及所应关注的五点事项,即要求政府,

  1. 不动用官方机密法令,各级会议都要公开进行,不要闭门会议;
  2. 不要提出任何先决条件,如:必须同意回教化概念,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等;
  3. 少数的意见必须受尊重,至少要记录在案;
  4. 不要限制与会者的发言用语;
  5. 要提供充份的资料与数据,同时阅读文件的时间要充裕。


董总在本月18日接到教育部长来函,邀请派代表出席教育咨询理事会后,便于8月22日联合教总致函教育部长,要求教育部长针对上述五点事项,给予覆示。

安华为了要打击其政治对手,竟然不照顾国民团结的利益,对上述五点事项不但不给予覆示,反而加以歪曲以煽动种族情绪,实在令人遗憾。

董教总希望教育部长安华不要继续将有问题种族化和政治化,而应该迅速履行政府及他本人在上届大选时所许下废除21条(2)的承诺,同时公布《1990年教育法令》法案,以让广大选民作出公平的裁决。

针对副教育部长对董教总所作的抨击发表文告

针对副教育部长云时进于1990年6月4日对董教总所作的抨击,董教总发表文告如下:

正当华教面对政府草拟《1990年教育法令》冲击的严峻时刻,副教育部长云时进却通过报章对几十年来站在捍卫华教最前线的组织董教总进行恶毒抨击。这是一件非常不寻常的事。

自从政府宣布要修改教育法令以来,董教总便多次致函教育部长要求接见以讨论有关修改教育法令的问题,但这合理的要求却不受理。接下来,我们也不断地要求教育部公布有关新教育法令草案全文,俾让人民有充裕的时间针对有关草案提供意见与建议。但有关当局却以官方机密法令遮掩教育法令修订详情。

当教育部长及副教育部长针对有关教育法令不时透露一些内容后,董教总作为一个教育团体,针对有关不利华教课题表达华社的意见,并吁请广大华社全面关注,保持警惕这是履行其责任,乃合情合理的行动,并非要与政府对抗,为反对而反对。

董教总是各州董教组织的核心,其领导层是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组织运作方面也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董教总的斗争是以各州属会的意愿为依归,方向、步伐是一致的。云时进副部长对董教总负责人的抨击,目的在于挑拨离间,分化华教组织的凝聚力量。正当政府草拟新教育法令企图进一步朝向其“一种语文,一个源流”教育政策的最终目标迈进的时刻,各党团理应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力量,反对一切不利华教生存与发展的法令条文,而云时进副教育部长,作为马华公会的领导人之一却对董教总的负责人进行恶毒抨击,说什么各州董教组织让一两个人“牵着鼻子走”之类的不负责言论,这实在令人遗憾。董教总吁请华团以及华裔为基础的朝野政党严正对待《1990年教育法令》的草拟,并采取坚决行动,反对一切不利各族母语教育生存及发展的教育法令条文。

针对教育部长日前对董教总及其教育要求所作出的批评发表文告

1990年1月16日:董教总发表联合文告,澄清教育部长的批评。


针对安华教育部长日前对董教总及其教育要求所作出的批评,董教总作出下列澄清:


1.    谁比较有远见?


如果教育部长有阅读1988年12月27日全国华团(包括董教总)对于检讨《1961年教育法令》所提呈的备忘录,他将会发现到,其实是董教总和其他华团呼吁政府修改法以体现“自由进步的精神,通过文化与社会民主来促进各族人民的团结”。

安华教育部长现担任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UNESCO)的主席,我们希望他已了解被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认可的进步原则。例如,接受母语教育的权利早已被纳入1984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一般原则,以及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特别建议中。

在上述备忘录中,我们也列出了其他一些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条约和文件。看来,似乎是政府不愿意承认这些进步、自由、公平及民主的原则。

2.    有关民主原则

安华教育部长试图以“连马来教师公会都不知道详情”为理由,来隐藏新教育法令的细则。

他遗漏了问题的基本要点,即新教育法令的课题并非属于族群性的。我们只是要求让整个国家的人民了解新教育法令内容,以及它对于我们下一代的影响,不仅仅是让马来教师公会或董教总知道而已。

引用官方机密法令来遮掩新教育法令的内容,显示了政府不民主的作风以及官方机密法令的可憎性。

像其他和马来西亚人民息息相关的法律一样,新教育法令的详情应该加以公布,以便让所有人民都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研究和辩论,如果现今的政府真正尊重“向人民负责”和“人民有知情权”等民主原则,就不应在人民被蒙在鼓里的情况下,强硬地在国会通过有关的法令。

3.    有关《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项条文

董教总长久以廿,不断要求废除《1961年教育法令》第21(2)项条文,是因为此项条文早已落伍而应废除了。

它落伍并不只因它和联邦宪法的第8和第152章抵触,同时也因为它目前国际人权思想和教育界的进步思想反其道而行。

譬如,一份有关母语教育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就指出:


“……母语在教育过程中的使用,应尽量延长到最迟阶段。学童应当接受以母语作为教学媒介的启蒙教育。这是因为他们最能掌握母语,并且这也将尽量缩短学校和家庭教育之间的鸿沟。”

有关第21(2)项条文,我们基本上还只是在谈小学教育,还没提到中学生在学习母语方面所遇到的问题。

假如政府还不能够在母语教育这课题上有所表现(这是1986年国阵竞选宣言中所强调的)的话,那“落伍”的究竟是谁呢?

针对教育部长仍然不愿公布有关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教育改革报告书事发表文告

1990年1月11日,针对教育部长仍然不愿公布有关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教育改革报告书事,董教总发表联合文告,全文如下:


副教育部长云时进最近不断呼吁董教总和华社针对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事向政府提意见。云副教育部长的发言当然代表教育部。然而,政府一方面摆出民主、开放和公平的姿态,要求民间的意见和回馈,另一方面却一开始就以不民主、不开放和不公平的官方机密法令将有关草案“密封”。这意味着什么?那份被“密封”的草案是否将会对华小和华文独中,甚至整个华裔公民的语文、教育、文化的存在和生存极为不利呢?既然当局要得到回馈,就不应该将有关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的教育改革报告书草案列为官方机密。

董教总虽屡次要求教育部长公布该草案,同时拨出时间接见董教总代表,但这些合理要求都不受理。因此,至今董教总对教育法令修改的内容可说一无所知。

自1986年政府宣布将全面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以来,董教总及华社就陆续根据过去几十年斗争的经验,提呈了以下备忘录或意见书,表达华裔公民对母语教育的各种基本要求:


(1)07-06-1986    有关《1961年教育法令》21条(2)备忘录
(2)29-12-1988    十五华团有关修改《1961年教育法令》备忘录
(3)09-09-1989    反对将小学改为5年制
(4)28-09-1989    请保存学校董事会
(5)20-10-1989    用华语华文为华小训练师资
(6)30-10-1989    华小马来西亚语文教学问题

目前,政府可随时宣布大选。选举过后的国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教育法令修改草案提出,然后迅速的一读、二读、三读的给予通过。

面对如此不利的处境,华社党团(尤其是各校三机构)应迅即采取以下的行动,表达民意:

  1. 公开吁请及写信给教育部长,要求他公布有关草案;
  2. 写信或致电马华公会及民政党主席,要求他们在国阵内携手合作,并以董教总及十五华团对母语教育的基本立场,反对“最终目标”的阴影继续潜伏在新的教育法令内;
  3. 马华和民政的基层,应发挥他们的影响力,向其党内高层领袖坚决表示:绝不允许像《1961年教育法令》内不利华教的条文被顺利通过的历史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