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18, 2011 | 文告与声明-2011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8日
董总今日针对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历于10月17日宣称“董总主席叶新田声称副首相指独中生已排除在相关政府援助金以外,是不正确的说法”的言论给予回应。董总文告全文如下:
- 董总指出,根据本地多家华文报的大篇幅及显著的报道,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于10月15日表示,政府在2012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发出100令吉援助金给每名中小学学生,受惠学生只限政府源流学校的学生,不包括独中和私立学校的学生。
- 针对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的上述谈话,董总主席叶新田于10月16日接受新闻媒体电访时,表示政府发放有关援助金的做法不周全,独中学生未能享有政府宣布的100令吉援助金,对独中生很不公平,并要求政府也发出援助金给独中学生。
- 针对马华总会长蔡细历表示,他在10月17日举行的国家经济理事会会议上,再度获得正副首相的确认,政府会颁发有关100令吉援助金给独中生的谈话,董总指出,由于慕尤丁与蔡细历双方的谈话有出入及不同,因此董总希望副首相兼教育部长慕尤丁明确宣布独中学生也享有有关100令吉援助金,同时正式通知各独中以说明发放援助金给独中学生的方法。
- 董总强调,不论我国公民在何种源流学校受教育,政府都有责任照顾和公平对待我国各源流学校学生,包括华文独中学生所应享有作为公民的权益和福利。
10 月 10, 2011 | 文告与声明-2011
董总文告
2011年10月10日
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于10月9日表示,华小董事会只要将董事名单和注册申请交予教育局,就自动成为合法的学校董事。董总对此发表文告,表明看法和立场。
- 《1996年教育法令》第88(1)条款明确规定,每一位成为学校董事的人士必须注册为学校董事。《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5条文规定申请注册成为学校董事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一的表B。
- 《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规定,学校注册官在收到有关的董事注册申请后,并在进行任何他认为需要的调查后,必须将该教育机构的董事注册并发出董事注册证。《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规定,所发出的董事注册证必须采用该条例附录5的表格。
- 显然,一位学校董事必须获得学校注册官发出的上述条例附录5的注册证才是正式的学校董事。《1996年教育法令》第132(2)(e)条款也明文规定,一位没有获得注册的人士出任学校董事将是犯法的行为并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 然而,据媒体报道,教育部魏家祥副部长昨天表示,学校董事只要将注册申请交到教育局,其地位就自动生效,教育部只要收到注册申请就直接合法,注册是多此一举。
- 魏家祥副部长似乎表示,《1996年教育法令》第89(1)条款和《1997年教育(教育机构注册)条例》第11条文是多余的,是不需要遵守的。
-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声明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正如首相宣布废除《1961年内安法令》那样,我们十分欢迎。这样可以免去很多问题。
- 如果魏家祥副部长的用意不是要宣布废除上述条款和条文,我们敬请副部长给予澄清,以免群众产生误解。
9 月 22, 2011 | 文告与声明-2011
董总文告
2011年9月22日
针对目前出现对“政府学校”与“全津学校”,及“政府资助学校”与“半津学校”名称的混淆,董总今日发表文告作出说明,指出“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不是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及“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也不是所谓的“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并要求教育部废除及停止把“政府学校”当成“全津学校”,及把“政府资助学校”当成“半津学校”的错误和误导性的做法。董总文告如下:
- 董总强调,“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不是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及“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也不是所谓的“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1996年教育法令里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和“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董总坚决要求政府从速废除歧视华小,及剥夺华小所应享有权益的不公平和不合法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区分及措施。
- 董总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阐明,我国教育制度内有三种学校,即“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和“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但是,教育部至今还是继续利用“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概念,不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
- 事实上,教育部官员对自己弄出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定义,与“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在教育法令中的定义,是完全不同的。教育部官员硬把校地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划为“sekolah bantuan penuh”(所谓的“全津学校”),而校地不属于中央政府的学校则划为“sekolah bantuan modal”(所谓的“半津学校”),并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拨款的依据,是错误的做法。
- 在1996年教育法令,无论是“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都获得同样的拨款,包括由政府承担全国华小和淡小等各源流学校全部的行政和发展开销。这也是说,“政府学校”和“政府资助学校”不是根据校地拥有权来定义,而且也不是以校地拥有权作为发出拨款的依据。
- 董总促请社会各界认清,我国现有的1290多所华小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都是“政府资助学校”,并享有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的法律权利。因此,把全国华小区分为所谓的“408所全津华小或政府(全津)华小”和“884所半津华小或政府资助(半津)华小”,都是错误的和极具误导性。
备注:请各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刊登“政府学校”(sekolah kerajaan)与“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 kerajaan),及“全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与“半津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的马来文名称,以让读者分辨它们四者的不同之处。
9 月 20, 2011 | 文告与声明-2011
董总文告
2011年9月20日
董总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9月18日的谈话,把华小和淡小区分为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是错误的并且极具误导性。董总文告全文如下:
- 董总指出,慕尤丁继续引用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来区分学校,是错误的和极具误导性。其实在2000年5月9日,董教总代表曾亲往教育部对话,有关教育部官员当着时任教育部副部长韩春锦的面前,承认在1996年教育法令,没有“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的名词和区分,并表示这些都是官员根据自己的想法弄出来的,没有法律根据。教育部至今还是继续沿用“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措施,没有作出纠正,进而不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造成诸多问题,引起民怨和不满。
- 慕尤丁表示,“半津学校”转为“全津学校”,必须符合特定条件。董总指出,前任教育部长丹斯里慕沙莫哈末于2000年10月28日曾说,华小转为“全津学校”,必须符合一些条件,其中包括学校没有董事部,校地移交给政府及改用国小的管理系统。这也说明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措施,是落实单元化教育政策,变质华小的手段。华社向来坚决反对政府变质华小,内阁应从速废除教育部实行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违法措施,以公平对待华小和淡小等学校。
- 董总强调,政府肩负为人民提供教育的责任,必须承担全国华小和淡小等各源流学校的全部行政和发展开销。而且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我国现有1290多所华小都享有全部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的法律权利,包括由政府承担华小的水电、电话和排污费等行政开销,以及设置建筑物,翻修或扩建现有校舍,为新建、翻修或扩建的校舍购置桌椅板凳或配备,和其他指定用途的发展开销。华小所享有的这些权益不容剥夺。
- 董总指出,教育部官员在教育法令之外另搞一套的法外立法行为,把华小区分为所谓的“全津学校”和“半津学校”,其目的包括剥夺华小应享有的权益。我们坚决要求政府,废除教育部这种歧视华小和淡小等学校,严重阻扰这些学校发展的不合法措施。
9 月 19, 2011 | 文告与声明-2011
董总文告
2011年9月19日
董总针对首相拿督斯里纳吉9月15日发表“马来西亚日”献词时,作出包括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等的几项重要宣布,发表文告如下:
- 董总密切关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马来西亚日”献词中,作出包括废除1960年内安法令等的几项重要宣布,并吁请社会各界继续关注事态发展,坚决要求政府废除各项恶法,而不是以其他现有的或新的法令和条例来取代。
- 众所周知,内安法令严重侵犯基本人权,违反法治精神,长期被利用来对付政党和民间组织人士等,众多人士在莫须有罪名及没有经过审讯下遭扣留,饱受折磨和伤害。政府也必须从速废除各项恶法,包括废除1984年印刷机及出版法令,撤销出版准证和吊销执照的措施,及废除1971年大专法令和1948年煽动法令等恶法。
- 董总强调,政府也应重新制定我国现有的各项教育法令、政策和措施,废除现有教育法令里不公平、不合理与不合时宜的规定,及单元化教育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公平对待华校等各源流学校的发展。